洛阳市朱先生来电咨询:
我和前妻离婚了,我们在办理离婚协议时约定,房产归我,但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她的名字。请问,现在我想把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我的名字,需要交税吗?
答:你所述的情况是离婚后发生的一种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中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一般由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产权。但是,由于这是基于离婚房产分割这一特定的原因而引起的使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所有权的过户转移,不是基于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如一般的房产买卖)。因此,对这种房产的过户只要能提供离婚判决或离婚证等有关证明夫妻确已离婚的有效法律文书,就不需要交纳契税等费用的。